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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近期就有客户咨询中瑞勤财税法团队关于其拟通过合伙企业对外经营及投资涉及的税负问题?针对客户的问题,我们给客户做了详细的解释,顺便也把知识分享给大家!
二、案例分析
(一)合伙企业是什么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形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目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形式主要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主要的收入类型
合伙企业的各类收入按照性质划分,可以将其简单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1、生产经营收入;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
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
4、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投资份额取得的所得。
(四)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合伙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按照提供的业务类型和销售规模,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企业本身并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对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实现的利润,不用直接缴税,而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头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去计算所得税,这种模式叫“先分后税”。
(1)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到合伙企业分回的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收到合伙企业分回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的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五)合伙人收到合伙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收入
正常情况下按照经营所得缴税,即5%—35%税率。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相关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税做了明确: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基金是有要求的,必须是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如果是未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不能享受此政策。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收入,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20%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各项所得涉及的税费总结如下表:
收入类型 | 适用税目 | 适用税率 |
生产经营所得 | 经营所得 | 5%-35%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收入 | 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 5%-35%/20%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
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收入 | 财产转让所得 | 20%/25% |
(五)案例解析
1、假设A合伙企业对外从事管理咨询业务,合伙人为张三自然人和法人股东B(合伙份额为50%和50%),2022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定只有人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1000万*6%=60万元(A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无进项税)
(2)合伙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张三所得为:(1000-200)*50%=400万元。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334,500.00元,税后收入2,665,500.00元。
法人股东合伙人B公司所得为:(1000-200)*50%=400万元。并入当期B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结果为:应缴税款1,000,000.00元,税后收入3,000,000.00元
2、假设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人为张三自然人和法人股东B(合伙份额为50%和50%),2022年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1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自然人合伙人张三所得为:100*50%=50万元。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0万元,税后收入40万元。
法人股东合伙人B公司所得为:100*50%=50万元。并入当期B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结果为:应缴税款10万元,税后收入40万元。
三、本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8、《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9、《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1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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