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我们接受委托,对某深圳事业单位属于国有资产的大型数据管理系统以及配套的固定资产进行专项鉴证审计,该资产是上级机关牵头建设、投标和代购,资产已办理移交手续,原值3000万元,已被新的资产所代替,现长期闲置并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委托单位打算对其申请报废。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鉴证的目的是资产是否具备报废或者处置的条件。那么资产具备报废或者处置的条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一)该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深圳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根据《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无法继续使用(含已超过授权期限或授权次数)或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本案符合上述(一)、(三)、(四)项,即资产符合处置范围。
(二)产权是否清晰?
根据《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六条规定,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本案资产已办理了资产转移手续,转移备案文件有项目立项、深发改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采购中标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签收入库记录、资产调拨单和资产接收单,即资产产权清晰。
(三)资产是否还有价值?
资产是否还有价值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
1.结构老化、耗能高、丧失功能,并且不能改装使用又无修复价值的。
2.预计发生维修费用超过现有净值的,或经多次修理,累计维修费用(维修中易耗品更换费用除外)超过原值50%的。
3.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无法通过改造达标或无改造价值的。
4.存在失泄密隐患,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无法通过改造达标或无改造价值的;
5.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因规划布局调整或改建不能迁移必须拆除的。
6.因技术升级必须淘汰,且不能另作他用的。
本案资产已被新的系统所代替,并被上级已停止安排维护经费和停止运行使用,因该资产尚存保密数据,不能流向第三方,所以申请确认报废后保存。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报废或者处置需要符合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产权清晰和资产已经不存在价值三个方面考虑。
三、经济鉴证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4.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
5.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5号);
6.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规〔2011〕5号);
7.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深财资〔2011〕14号);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